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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寒冰] 古人如何看待“刺死辱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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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4: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人如何看待“刺死辱母者”者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将苏银霞和儿子于欢控制,百般侮辱。“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报警后,民警到场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判于欢无期徒刑。



先看古人如何看待“刺死辱母者”,再表明我个人的态度。

  在武则天当政时代,出了这样一件事情“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大意是,同州下邽人有一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被县吏赵师韫杀害,(为报父仇,元庆卖身为奴)最终亲手杀死了县令,然后捆起自己,投案自首。

   初唐大诗人陈子昂(当时的职位大概是右拾遗),看到这个案子后,写了《复仇议状》。

    陈子昂首先高度肯定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他说:“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大意是说,先王制订礼义制度,是用来约束人促使其上进的;严明刑罚是用来整顿政治的。枕着兵器,伺机为父母报仇,是身为人子女的孝道。诛杀恶人,防止作乱,是帝王治天下的政纲。这样,没有孝义就不能教育人民,政纲混乱就不能严明法纪。因此,圣人制订礼制,治理内政,整饬法令,约束人们的行为,使这些掌管法制的人不因礼义而废弃刑律,遵守礼制的人不因法规而妨害礼义,这样做以后,暴乱才会不发生,廉洁知耻之风就能兴起,天下就按正道顺利发展了。



那么,徐元庆为父报仇,虽然是行孝道,但毕竟杀了人,怎么办呢?

   
    陈子昂写道:“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这段话太长,我捡主要的说,大意是说,徐元庆杀了人,依法应当被处死,因为法律的执行不能因人而异。否则,“人必有子,子必有亲”,因对亲人的爱而互相仇视,冤冤相报,造成的混乱后果,将难以补救。但是,根据《礼》经,父仇不共戴天,国家也在勉励人们尽孝,徐元庆就不应被处死。

    于是问题来了,因孝义而妨害法律,是仁德的人不能做的,而如果用公法迁就私情,王道就不能施行。

    那怎么办呢?

    陈子昂建议:严格执法,依法刑律处死徐元庆,然后在他的墓前立碑表彰,赞颂他的美好节操。陈子昂还建议把这个案件载入国家法律文书,永远作为国家法典。

    陈子昂的建议,看起来似乎两全其美,既维护了法律的刚性,又鼓励了孝义,还能避免人们因受错误引导而“亲亲相雠”。

大才子陈子昂的建议,却遭到唐朝一个大V的猛烈抨击。

    这人来头很大,名叫柳宗元。“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这首著名的绝句曾经让我满含热泪。

   读了陈子昂写的《复仇议状》,柳宗元气不打一处来,针锋相对,写了一篇堪称经典之作的《驳复仇议》。

    柳宗元写道:“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柳宗元认为,陈子昂的建议纯属胡扯。如果说不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绝不能赦免。因为刑法的根本作用就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如果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只是采取的方式则不同罢了。表彰和处死怎么能在一个人身上发生呢?处死可以表彰的人,叫乱杀,是滥用刑法。表彰应当处死的人,是过失,是严重破坏礼制。如果用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将之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找不到方向了,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该怎样做了,以此作为法则行吗?

  柳宗元的观点旗帜鲜明。

接着,柳宗元说:“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柳宗元这段话写得非常厉害。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赵师韫出于个人私怨杀他,显摆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却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此事,上下互相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忍辱负重,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将这看作是合乎礼制的行为,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虽死无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柳宗元接着说:“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就不是冤杀,犯法就该被杀。法律不可以仇视,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柳宗元最后开始亮出自己的观点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柳宗元尖锐地指出:徐元庆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徐元庆不怕死,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指陈子昂)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再清楚不过的了。【篇幅原因,柳宗元的文章我未全文引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原文】


看完陈子昂与柳宗元两位大家的观点,我想对那些在“刺死辱母者”案中和稀泥的人表明我的态度:

    在母亲遭受极端侮辱的情况下,于欢奋勇杀恶人,是大孝,在任何朝代,都是被弘扬的。在杜志浩等人当着儿子的面,对母亲极尽侮辱的时候,于欢以刀刺杀,阻止更多的歹徒模仿杜志浩作恶,阻止恶的蔓延,是捍卫正义,是大勇。于欢在遭受凌辱的时候,刺杀歹徒,对社会上更多的歹徒构成强大威慑,让恶人知道,善良者逼急了也会奋起反抗,必然造成更多的恶人心存忌惮,从而停止或减少作恶。因此,于欢的行为,对于净化社会风气,弘扬正义,传播正能量和中国梦,具有积极的意义。被刺后杜志浩还能“自行驾车就医”,可见,其死非于欢直接造成,于欢属于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无罪,且应被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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