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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调控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思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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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01: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要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把钱用在刀刃上。

  财政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加快水利建设。二是支持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技、信息和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等。三是搞好农村扶贫开发。

  上学难、看病贵问题群众反响强烈,在价格高昂的背后,是政府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等深层次矛盾。社会保障不足使得居民未来支出强烈,近期消费意愿紧缩,直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加之通货膨胀抬头,社会舆论纷纷,甚至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综合措施,一方面加大投入,另一方面积极谋划改革,以逐步缓解这三大难题。我们认为,在国家财力充足的情况下,加大这方面的投入正当其时。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如何体现和谐性可持续性与前瞻性

  主持人: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直面热点问题,化解深层次矛盾,财政政策似乎更有作为。那么,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又可以有怎样的作为呢?

  

  杨英杰:这正是我要讲的第二个方面,发挥市场、政府合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区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也是保持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稳定的必需措施。

  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可以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当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缩小区域差距,不是简单地缩小区域间经济总量上的差距,而是要逐步使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居民群众都有就业和参与发展等机会,都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都享有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

  “市场协调”和“政府协调”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两种手段、两种机制,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平衡普遍存在,并构成区域间竞争的基础,人为强化或消除区域差距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政府再分配行为,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尊重市场规律,通过提供均等化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区域间市场主体的竞争公平化,实现区域之间的“竞争效率”。

  二是不断完善市场体制,打破地区垄断和封锁,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从长期趋势看,只要能够实现充分竞争的资源配置和要素的充分流动,区域间投资的边际成本就会趋于平均化,人均收入也会趋于平均,就有可能达到区域发展的平衡。

  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在明确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对区域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上应发挥出前瞻性的作用,这对以市场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大有裨益。

  我国有些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并不适合大规模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适当按照功能区域构建区域发展格局,就是既要有开发,更要有保护,引导经济布局和人口分布适应自然。在这方面,中央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

  

  关注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精神

  主持人:前面我们讨论的都是宏观方面的问题,在社会和谐方面,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又可以有怎样的作为呢?

  

  杨英杰:关注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更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由于受体制、结构、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出现了规模较大的弱势群体。2002年,“弱势群体”一词首次见诸正式文件,随后,有关“弱势群体”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弱势群体属于社会学范畴,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心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在我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妇女等几类人群。就近几年的发展来看,我国弱势群体规模庞大且有明显扩大的趋势。2005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365万,低收入人口4067万;中国城镇失业人口持续上升,2006年,城镇失业人口高于1500万;中国的残障人口亦达6000多万人。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制约,他们缺乏基本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除消费者协会、妇联、工会、老年人协会、残联等组织外,我国的弱势群体大多没有自己健全的组织,缺乏利益表达的经济基础和组织起来的自觉性,难以将自己的声音快捷和准确地传达给决策者。由此导致其利益遭受侵害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弱势群体受侵害、被歧视的事件时有发生,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和诉求渠道的不通畅,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有的甚至演变为暴力事件。

  之所以称之为弱势群体,是因为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自身所处之困境。有些困境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例如身体和自身素质,有些是社会的,例如制度变革、技术发展等,有些是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例如我国转型期部分群体的下岗、失业。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因为,在一种公正的社会体制下,尽管弱势群体依然存在,但不会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中国,真正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不是那些因个人身体、心理因素以及制度转型和技术变革所导致的弱势群体,而是那些因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导致的并不必然的不公正的牺牲所产生的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生态难民、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等。这部分弱势群体,属于能够被直接感受到的“被剥夺者”,而恰恰是这部分弱势群体,也最容易因为政策的改变而改变其弱势地位,只不过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故意的漠视,甚至是敌视。这是对人权的公然挑战和对正义的公然背弃。

  所幸的是,党和政府已经在采取措施。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的法律相继颁布实施(如《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对于环境的关注也早已进入决策者的视野。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对效率的刻意追求,可能会在短期内实现经济增长,但对公正的忽视,会使得为经济增长而付出的代价(自然的、社会的)需要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来偿还,有些代价如自然环境的破坏甚至永远也没有机会得以偿付,而社会的代价如阶层之间的对立甚至仇视有时不得不靠鲜血来支付。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必须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重手段多管齐下,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是我们眼下追求的第一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定得益于科学发展观的真正落实。最后归结为一句话:坚持和实现科学发展观,必须将以人为本作为其基本前提,发展民生作为其根本途径,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其最终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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